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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执补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季剑波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剑波,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补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季剑波,男,1956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被执行人杨杰,男,1960年9月29日生,回族,无职业,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剑波与被执行人杨杰之间的(2011)龙民二初字第5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杰已履行9500元,申请执行人季剑波放弃剩余的执行款3457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龙民二初字第5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执行员 金成一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