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北京安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安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77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安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红军营南路甲3号NET大厦301。法定代表人路建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斌,北京市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新街32号新兴产业孵化器1号楼301-319、323-326室。法定代表人CorradoProia,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洪安然,女,满族,1989年4月3日出生,系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原告北京安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的(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安默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大庆三维软件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了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972000元的执行裁定书,将此款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现已将扣划的执行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庆高新商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