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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湛中法执字第9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上景集团有限公司与黄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景集团有限公司,黄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湛中法执字第95-6号申请执行人:上景集团有限公司(原广东上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绿华路12号。法定代表人:林作华,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建明,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粤高法民一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黄建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明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建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2年7月13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上景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定冻结申请执行人黄建明在吴川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35%股权。2014年7月11日,申请执行人上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申请书,申请本院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黄建明在吴川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股权,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作出(2011)湛中法执字第95号之5《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黄建明在吴川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股权。续行冻结的期限即将届满,现申请执行人上景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上述4%股权进行再续行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上景集团有限公司的再续行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再续行冻结被执行人黄建明在吴川市华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的4%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二、再续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止。需要再续行冻结的,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20日之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欧 抗审判员 梁煜亮审判员 冯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