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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民初字第1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1208号原告胡某某,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高某某,男,38岁,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