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0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山东联宇胶业有限公司与陈春花、苗志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联宇胶业有限公司,陈春花,苗志强,张泮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冶)民初字第2037-2号原告山东联宇胶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红香,执行董事。被告陈春花。被告苗志强。第三人张泮春。上列原、被告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诉至本院,并申请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冻结被告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第三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G×××××轿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春花、苗志强所有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洪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