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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上海一捷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越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XX有限公司,深圳市XX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1681号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于XX。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价值人民币274097元的财产,并由原告提供等额的现金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上海XX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或扣押被告深圳市XX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4097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 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许妙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