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卢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0482号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NUTRAN委托代理人章浩、张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卢飞。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卢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92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卢飞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人民币195397.51元,支付上述贷款本金截至2014年7月15日贷款利息人民币4411.83元,逾期利息人民币109.41元;被执行人卢飞应按涉案合同约定标准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福特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上述贷款本金人民币195397.51元自2014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等;若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判决第一、第二规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并可以以车牌号为苏A×××××的车辆与被执行人协议折价、或者申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执行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清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49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民事判决书约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询住建、工商、车管、银行等,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民六(商)初字第92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理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