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柯知初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邵啸春与聂国仙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知初字第102号原告:邵啸春。委托代理人:朱洲。委托代理人:杨斌。被告:聂国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啸春诉被告聂国仙著作权权属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邵啸春于2015年7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邵啸春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啸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合计370元,由原告邵啸春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阮解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