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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执字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邓某兴申请执行仵某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兴,仵某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城执字0054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兴,男。被执行人仵某杰,男。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咸中民终字第01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仵某杰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地在咸阳市乾县辖区,故案件委托乾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渭城执字第0054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左 诚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樊强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