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民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曹传崧、曹孜晗等与郭丰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传崧,曹孜晗,曹宗绪,郭丰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棣民初字第942号原告曹传崧。法定代理人曹宗绪,系曹传崧之父。原告曹孜晗。法定代理人曹宗绪,系二原告之父。原告曹宗绪。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振国,无棣海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郭丰浩,山东省无棣县埕口镇东郭村144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城区黄河五路48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传崧、曹孜晗、曹宗绪与被告郭丰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传崧、曹孜晗、曹宗绪的撤诉申请是自己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传崧、曹孜晗、曹宗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传崧、曹孜晗、曹宗绪负担。审判员 田新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