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民初字第1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朱远雷与夏军利、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远雷,夏军利,徐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民初字第1247号原告朱远雷,居民。被告夏军利,居民。被告徐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远雷诉被告夏军利、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远雷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朱远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远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朱远雷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文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