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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界五金建材大市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家界五金建材大市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9-1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界永定区子午路501号。法定代表人汪廷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智能,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家界五金建材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张家界五金建材大市场B5栋3单元202室。负责人周叙才,男,1965年6月23日出生,土家族,住张家界市,系张家界五金建材大市场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界五金建材大市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5.8万元。经查,被执行人张家界五金建材大市场业主委员会现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张家界五金建材大市场业主委员会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申请执行人张家界欣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也愿意等被执行人张家界五金建材大市场业主委员会有履行能力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民一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