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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郑宗财诉孙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宗财,孙伟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阿民四商初字第87号原告郑宗财,住哈尔滨市。被告孙伟东,住哈尔滨市。原告郑宗财与被告孙伟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宗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伟东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6日孙伟东向郑宗财借款5万元。约定2014年9月10日还款,如到期不还,郑宗财可按出厂价格到于家店第二采石场拉够5万元石料。现该石场已被查封,郑宗财无���拉石料,故诉至法院,要求孙伟东偿还借款5万元,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法院提交如下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一、借据1份。意在证明原、被告形成的借款关系,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孙伟东未提交答辩状,未提交证据。由于被告孙伟东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进行答辩,视其放弃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的证据予以采信。依据本院确认的证据及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9月6日孙伟东向郑宗财借款5万元,约定9月10日还款,如到期不还,则同意按出厂价格在于家店第二采石场拉石料。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从被告孙伟东给原告郑宗财出具借据可证明双方存在借款的事实,被告孙伟东未按约定时间偿还借款,已��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孙伟东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郑宗财借款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保全费560元由被告负担(同前款同时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艾 丹审判员 高 乐审判员 吴 威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慧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