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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寒洼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焦凤敏、张艳与陈凤祥、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凤敏,张艳,陈凤祥,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吕金锁,桉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范素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寒洼民初字第64号原告焦凤敏。原告张艳。被告陈凤祥。被告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北山街爱丹路53号。法定代表人许录春,董事长。被告吕金锁。被告桉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天竺中街105号。法定代表人陈远,经理。被告范素彬。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住所地:延吉市朝阳街友谊路13号。负责人张永华,经理。原告焦凤敏、张艳与被告陈凤祥、延边东北亚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吕金锁、桉楹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范素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查封了被告陈凤祥所有的冀H×××××号大型货车一辆,本案已经判决生效,且被告陈凤祥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陈凤祥已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应解除对其车辆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凤祥所有的冀H×××××号大型货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陈宏奎代理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