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法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周景和与李刚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景和,李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490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周景和,男,1967年10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李刚,男,1956年10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法定代表人宫继祥,该单位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490号周景和申请执行李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6万元。执行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舒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