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小军与新宇建筑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军,陈延林,陈金平,李宗友,赵承斌,刘广陵,管大宏,陈小宝,夏世春,汪宁心,王爱祥,王家宝,徐源,夏明明,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行执申字第00016-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男,198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义兴村九甲组。申请执行人陈延林,男,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长河村小村组。申请执行人陈金平,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长河村小村组。申请执行人李宗友,男,198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管桥村徐村组。申请执行人赵承斌,男,196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管桥村丁王冲组。申请执行人刘广陵,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管桥村大塘坎组。申请执行人管大宏,男,196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管桥村桥头组。申请执行人陈小宝,男,198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长河村小村组。申请执行人夏世春,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义兴村洪村组。申请执行人汪宁心,男,196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义兴村山塘组。申请执行人王爱祥,男,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安徽省宁国市天湖办事处钱村。申请执行人王家宝,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澄江办事处庙埠村上梁组。申请执行人徐源,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希达小区。申请执行人夏明明,男,198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宣城市人,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寒亭镇义兴村九甲组。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双清路。法定代表人季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宣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宣劳人仲裁字第099号仲裁裁决书,于2015年6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安徽新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4736元。二、该款划拨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庭,开户行:徽商银行阜阳颍州支行,账号:20801201503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吕治富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司 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