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荔民初字第63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3-09
案件名称
张云龙、陶少旺等与游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龙,陶少旺,游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荔民初字第634号原告张云龙,男,1966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乐县。原告陶少旺,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乐县。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梁丹志,广西恒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游晓兵,男,1972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荔浦县荔城镇荔金路49号4栋2单元401室,现住荔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龙、陶少旺诉被告游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龙、陶少旺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龙、陶少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64元,减半收取582元,由原告张云龙、陶少旺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金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冰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