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法执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法执字第00670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定民初字第01740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给付申请执行人王某房租费66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2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执行人王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兑付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王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经本院审查,准允撤回,执行费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17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定平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世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骁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