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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076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潘永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何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永,何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7698号原告潘永,女,198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被告何燕,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代表人石合群,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永与被告何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永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