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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69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明,张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92-3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代表人:施银焕。委托代理人:陆红霞、胡赵慧。被执行人: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立明。被执行人:张燕。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商初字第491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诉宁波锐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黄立明、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返还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8768229.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73050元、执行费71241元。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甬慈执民字第369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治  军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寿  森  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淑芳(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