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8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与王生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王生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8684号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2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149683-X。法定代表人叶兆才,职务所长。委托代理人周萍,重庆天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耕芸,重庆天之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生勇,男,1960年6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诉被告王生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于2015年7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减半收取为71元,由原告重庆市九龙坡区房屋管理局石桥铺房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雅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