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苍溪民初字第156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文王与被告谭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王,谭中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1568号原告李文王,男,生于1970年3月9日,汉族,四川省阆中市人,农村居民。被告谭中明,男,生于1973年8月12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陈文超,四川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王与被告谭中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李文王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瑞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