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曹殿江与刘同铭、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秀民一保字第00182号原告:曹殿江,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刘同铭,男,197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何栋,男,汉族,1988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庆市怀宁县。被告: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方习枝,经理。被告:安庆市福乐福超市,住所地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姚锡云,经理。被告:安庆市大陆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同铭,经理。被告:安庆市大明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同来,经理。本院在审理曹殿江与刘同铭、安庆市远航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殿江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曹殿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郝炎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荣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