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西永与潘振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西永,潘振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495号申请人:张西永,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被申请人:潘振建,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沂南县。申请人张西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潘振建驾驶的鲁QLXX**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并向本院提供朱祥峰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潘振建驾驶的鲁QLXX**号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朱祥峰所有的鲁QLXX**号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戚强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