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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庞保国与宋海波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保国,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58号申请执行人庞保国,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新平街4号6单元1楼2门。被执行人宋海波,男,汉族,身份证号码×××,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有些大街146号320楼56门。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58号庞保国与宋海波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经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档案等情况,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民二初字第19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国庆审判员  孙晓东审判员  鞠邦龙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舒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