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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3311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 晓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懿(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