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03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3311号原告:陈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受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谷 晓 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曲懿(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