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魏凤桐与魏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凤桐,魏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365号原告魏凤桐,男,1938年7月2日出生。被告魏军,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凤桐与被告魏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凤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凤桐自愿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