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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3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魏凤桐与魏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凤桐,魏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365号原告魏凤桐,男,1938年7月2日出生。被告魏军,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凤桐与被告魏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凤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凤桐自愿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双全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英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