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商初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葛令栋与诸暨市亿达消防设备厂、袁华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令栋,诸暨市亿达消防设备厂,袁华琪,陈小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商初字第1191号原告葛令栋,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委托代理人袁志林,山东普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暨市亿达消防设备厂,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阮市镇杨梅桥村。法定代表人袁华琪,经理。被告袁华琪,男,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陈小红,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葛令栋诉被告诸暨市亿达消防设备厂、袁华琪、袁华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5日诉至本院,诉讼过程中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令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