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凤执字第006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赵献明、蒋家梅等与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献明,蒋家梅,周琴朵,赵洲桥,陈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执字第00607号申请执行人:赵献明,男,196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黄湾乡蒋集村张中村民组*****号,身份证号码3423261967********。申请执行人:蒋家梅,女,196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23261967********。申请执行人:周琴朵,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1261983********。申请执行人:赵洲桥,男,200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3411262009********。被执行人::陈飞,男,199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蒲北村*组*号,身份证号码3411261994********。申请执行人赵献明、蒋家梅、周琴朵、赵洲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的(2014)凤民一再字第000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乃军审 判 员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