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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界执字第005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执行人胡万俊与被执行人赵留才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界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界执字第00542号申请执行人胡万俊.被执行人赵留才。申请执行人胡万俊与被执行人赵留才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6日作出的(2012)界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赵留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将堆放在胡万俊54平方米土地上的砖块等垃圾清理完毕。因被执行人赵留才未按判决确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万俊于2013年7月9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分别于2013年7月16日、2013年10月17日两次向被执行人赵留才发出执行案件通知书,被执行人赵留才以本案执行依据判决确定的界址不明确为由,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本院通过调取生效判决所依据的界首市人民政府界行决字(2011)2号土地确权决定书及土地权属争议现场堪测示意图,认定界首市人民政府确权给申请执行人胡万俊5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界址是从赵留才墙根向北2.7米、东西20米。对堆放在上述54平方米土地上的砖块等垃圾,经说服教育,被执行人赵留才已于2014年7月30日之前清理完毕。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2)界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歌审 判 员  应学华代理审判员  沈 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