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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3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贺一恒与杜喜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一恒,杜喜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909号申请执行人贺一恒。被执行人杜喜庆。贺一恒诉杜喜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4)金少民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被告杜喜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贺一恒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10963.20元。杜喜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贺一恒于2015年7月7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杜喜庆银行存款1203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千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