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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锦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贺桂文与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桂文,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破产清算组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锦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贺桂文,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破产清算组,住所地黑山县。负责人何川,该破产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杨东阳,该破产清算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桂文与被告阜新矿务局八道壕煤矿破产清算组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贺桂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贺桂文负担。审 判 长  李宇辉审 判 员  刘志辉代理审判员  田 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继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