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郑荣柏、陈庆教与陈庆教、周科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荣柏,陈庆教,周科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989号原告:郑荣柏。被告:陈庆教。被告:周科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荣柏诉被告陈庆教、周科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荣柏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荣柏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郑荣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郑荣柏负担。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爱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