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执字第9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五常市鸿程伟业冷储食品有限公司、乔志强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五常市鸿程伟业冷储食品有限公司,乔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910-2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东安街*号,机构代码59845918-1。法定代表人王莉,主任。被执行人五常市鸿程伟业冷储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常市民意乡政府所在地,机构代码67697054-1。法定代表人乔志强,经理。被执行人乔志强,住黑龙江省五常市。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与被执行人五常市鸿程伟业冷储食品有限公司、乔志强追偿权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法院(2014)里民二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代偿款1,522,214,.14元、担保费76,956.38元,实现债权费用13710元、案件受理费1960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26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五常市鸿程伟业冷储食品有限公司、乔志强下落不明,正在公告送达期间。此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或公告期间届满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冬梅代理审判员 徐大庆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