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与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牛会军、毋海芷、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牛会军,毋海芷,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6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华阴市太华南路**号。负责人刘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XX,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加诉讼活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新绛县南关村(108国道北侧)。负责人史彦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键,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庭审、接受调解、法律文书,接受标的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会军,男。委托代理人师归平,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调解、接收法律文书、接收标的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毋海芷,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渭清路南段。法定代表人李彩珍,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牛会军、毋海芷、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XX,被上诉人山西汽运集团侯马运业股份有限公司新绛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键,被上诉人牛会军的委托代理人师归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毋海芷、渭南市速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部分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4)灵民一初字第19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65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阴支公司已预交,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会强审 判 员 张攀峰代理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