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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城民初字第86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历城民初字第869号原告刘某某,男,生于1969年7月25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卜晓林,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8年10月13日,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原告刘某某因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卜晓林、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一年后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已成年。婚后生活磕磕绊绊,现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四年。双方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根据《婚姻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证据有:《结婚证》2份。被告王某某(缺席)辩称:我与原告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我不同意离婚。1、婚姻基础方面:我与原告于1991年5月认识,1992年登记结婚,双方对彼此都比较了解,双方有一定的婚姻基础。2、婚后感情方面:双方至今共同生活已有25年之久,婚后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共同维持家庭生活,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婚后生活磕磕绊绊,现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四年”的情形。3、婚姻关系没有破裂,自结婚后,夫妻感情一直较好,共同将院落生新建造,共同抚养儿子刘善强,供其是学并已经工作,我对家庭做出重大贡献。综上所述,我与原告婚姻基础比较牢固,婚后感情较好,婚姻关系没有破裂,所以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原、被告于199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1年8月13日登记结婚,1992年8月25日生育一男孩。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有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的现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审理中,原告主张双方分居四年,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也未到庭陈述,故本院不予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相识一年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二十年余,且生育有子女,建立了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中,原、被告有因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的现象,使夫妻感情受到影响,但是,现被告表示不同意与原告离婚,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已分居四年,说明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夫妻以往之情,相互理解,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学军人民陪审员  杨洪峰人民陪审员  王守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申秋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