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千二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卫生院与王成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卫生院,王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千二初字第551号原告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卫生院。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朴荣洙,系该医院书记。委托代理人包海燕,系辽宁弘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4月12日出生,无业,现住鞍山市铁西区民生西路51栋号。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卫生院诉被告王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卫生院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卫生院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其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卫生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由原告鞍山市经济开发区达道湾镇卫生院承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 洁人民陪审员 田 鑫人民陪审员 马惠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