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王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邢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