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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3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3053号原告王某某,住德惠市。被告邢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另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卢清贵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