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赖火荣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1,赖火荣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龙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82号公诉机关龙南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1,男,1991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龙南县,现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陈建青,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赖火荣,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于龙南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家住龙南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龙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4月23日由本院决定被逮捕。辩护人暨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张志锋,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龙南县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火荣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被害人以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王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建青、被告人赖火荣及其辩护人张志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左右,因被告人赖火荣妹妹赖某玲与被害人赖某1哥哥赖伟群的婚姻问题,俩家产生纠纷并多次就此理论。2014年1月30日12时许,被害人赖某1与其父亲赖某2等人前往龙南县杨村镇黄坑村赖某玲的娘家再次要求赔偿时,与被告人赖火荣的哥哥赖某6发生冲突,后赖某6躲至其家客厅。赖火荣从家里出来,见状后在附近拿来一把刀,参与其中将被害人赖某1的腹部刺伤。经鉴定,赖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告人赖火荣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具有自首情节。公诉机关就指控提供了被告人赖火荣的供述、被害人赖某1的陈述、证人赖某2、赖某3、赖某4、赖某5、赖某6、赖某7、廖某、宋某的证言、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复验复查笔录、现场复验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他因被告人赖火荣的故意伤害行为而受伤,要求被告人赖火荣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203161.8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其在龙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的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住院费用清单、疾病诊断书、户籍证明、原告人与赖某2的关系证明、赖某2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等证据。被告人赖火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他刺伤被害人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本案系因为他妹妹与被害人的哥哥婚姻纠纷引起,被害人方勒索他家的钱财,还拘禁过他的父母。案发当天对方来了十多个人,还打了他的母亲和弟弟。辩护人提出的辩护及代理意见是,被告人赖火荣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如果认为被告人不构成正当防卫,在本案中,被害人方存在重大过错,被告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且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双方在处理返还财物过程中的录音光盘等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赖火荣的妹妹赖某玲在广东打工时曾与他人恋爱。2012年农历12月赖某玲从广东回到龙南县杨村镇家里,被害人赖某1的母亲见到赖某玲后很中意,打算将她介绍与自己的大儿子赖伟群认识结婚,经双方家长协商,在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双方于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请客举行了结婚仪式。男方拿了32000元礼金给女方家长。之后赖伟群外出打工,赖某玲则留在家里;2013年5月赖某玲也外出打工,表示不愿与赖伟群共同生活,还与原来的男朋友领取了结婚证。同年中秋节前后,被害人方的家人通过其他途径找到赖某玲并将她叫回家里,住了一段时间后赖某玲再次离开龙南到广东打工,并表示不再回来。为此双方产生返还彩礼纠纷,被害人的父亲赖某2要求被告人的父母返还财物及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的父母虽经努力,只付给了对方现金人民币70000元,赖某2要求被告人父母必须在2013年农历年底前按要求付清。2013年农历12月28日,赖某2来到被告人家追问此事如何处理,与被告人的父亲赖某7发生口角,双方不欢而散。2014年1月30日(农历12月30日,除夕)中午,被害人赖某1随同其父亲赖某2及其堂兄弟等人来到被告人家,被告人的弟弟赖某6正在门口斩鸡肉准备年夜饭,其父亲赖某7因为是盲人坐在门口。赖某2质问赖某6如何处理此事,赖某6回答不知道如何处理。赖某2方的其中一个人将赖某6装着鸡肉盆子一脚踢翻,赖某6持菜刀站起来与对方理论,其菜刀被对方夺走,双方发生口角和冲突。正在家中睡觉的被告人赖火荣被吵醒后来到现场,并随手从附近的柴堆旁拿到赖某6剔鸡肠的单刃尖刀,赖某1看到赖火荣过来后上去阻拦,被告人赖火荣朝被害人赖某1左腹部刺了一刀后逃离,被害人方的几个人持柴棍去追打被告人未果。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赖某1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014年12月2日,被告人赖火荣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其刺伤被害人的事实。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一)、被害人赖某1的陈述。称他哥哥赖伟群和赖某玲谈婚,双方都摆了酒席请了客,但是没有打结婚证,赖某玲在他家住了一段时间后,到广东和别人结婚了。2014年1月30日中午,他和他爸爸、堂哥赖某4、赖某3等人在他叔叔家喝茶时又聊起这件事,另外他哥哥赖伟群过年都没有回家,他们就很气愤,要去赖某玲家理论,要她家赔钱。他们五六个人去到赖某玲家,看到赖某6蹲在门口地上斩鸡肉,后来双方发生口角和冲突,情况很乱,被告人赖火荣拿刀朝他肚子上捅了一刀,他被送到医院住院治疗。(二)、被告人赖火荣的供述。称2012年冬,他母亲和他妹妹赖某玲去赖某2家的百货店买东西,赖某2的老婆向他母亲打听赖某玲的情况,问她愿不愿意嫁给她的儿子“阿伟”,她母亲当时跟她说了赖某玲跟一个广东人生了一个小孩,但她不想嫁到广东去。赖某2老婆不嫌弃赖某玲,双方见了面后有好感,赖某2老婆比较急,提议趁家里人都在赶紧把婚礼办了,后来他家也同意了,对方给了32000元礼金钱,并在酒店摆了酒席为赖某玲办了喜事。但因“阿伟”没有办好身份证,赖某玲多次拿着户口本去找“阿伟”办结婚证都没有办好。2013年5月,她妹妹到广东和广东原来那个男子结了婚。后来对方问如何处理此事,他家里想私了,分三次共赔偿了70000元给对方,他妈妈廖某每次去拿钱给对方时,因赖某2嫌钱太少,不足20万,都被赖某2强行留置在其家中,到晚上才放她回家。期间赖某2还多次带人到他家威胁要打人。2013年农历大年三十下午2点多,他正在家中睡觉,他老婆叫醒他说,赖某2又带着他儿子等十余人来闹事,他起来后见赖某2等十余人正在和他妈妈、弟弟赖某6、弟媳妇宋秋平打架,赖某2见他过来就用棍子朝他肩膀打几棍,赖某2的儿子则用拳头打他,他看见柴火堆旁边有一把杀鸡用的刀,就随手拿起刀朝赖某2儿子腹部捅了一刀,离开现场后他遇到他侄子“阿峰”,就叫“阿峰”打110报警,但是他看到赖某7等三、四个人持木棍等朝他跑来,他就逃离了现场。(三)、证人证言1、证人赖某2的证言。称他大儿子赖伟群与赖某玲谈婚,两家都办了喜事、摆了酒席,但2013年农历3月底,赖某玲偷偷离开他家后与一个广东人结了婚。他的家里人都很不满,要对方赔钱。2014年1月30日中午,他与五、六个亲戚来到赖某玲家,见赖某玲的哥哥赖某6蹲在门口切东西,他问对方此事如何处理,赖某6回答不知道怎么处理并拿着菜刀站起来,他的一个亲戚去抢了他的菜刀,双方互相推了几下。不知道什么时候,赖火荣冲到他们身边,持刀朝赖某1的肚子捅了一刀。他的一些亲戚拿柴火棍去追赖火荣但没追到。2、证人赖某3的证言。证实他是赖某2的侄子,2014年1月30日上午,他们在他叔叔赖学明家聊天时,说起赖某1的哥哥和赖某玲的婚姻问题还没有解决,赖某2叫他们几个人去一趟赖某玲家。他们去到后见赖某6在门口切鸡肉,赖某2问他事情怎么解决,赖某6回答不知道,双方发生争吵,赖某6拿着菜刀站起来说要砍赖某2,赖某2将对方的菜刀夺下后由赖某5将刀扔到外面去了。双方又争吵了几分钟,赖火荣持一把杀猪刀从后面冲过来后朝赖某1腹部刺了一刀。他们去追赖火荣但没追到。3、证人赖某4的证言。证实2014年1月30日上午,他与赖某2等人去到赖某玲家后,因为双方都比较激动而发生争吵,几分钟后看到赖火荣拿着一把杀猪刀从后面的巷子里跑过来,赖某1上去想拦住他,赖火荣朝赖某1腹部刺了几下后转身跑了。4、证人赖某5的证言。证实他是赖某2的侄子。2014年1月30日中午,他与赖某2等人来到被告人家,赖某2问被告人父亲赖某7怎么解决,赖某7回答不知道,赖某玲人在广东,他们也绑不住,双方讲了五六分钟就吵起来了,赖某6拿着刀走到赖某2旁边,赖某4、赖某3等人马上围上去劝架,其中有一个人将赖某6家的鸡肉踢翻了。一会儿后赖某3将刚才赖某6拿着的刀交给他,叫他丢掉,他就将刀丢到一两百米之外的田里,他回到现场听赖某2说赖火荣将赖某1刺伤了。5、证人赖某6的证言。称事发的原因是他妹妹赖某玲和赖某2的儿子“阿伟”谈婚,双方在2013年农历年初六办了喜事、摆了酒席,但是还没有打结婚证。后来赖某玲和“阿伟”发生矛盾,他妹妹到广东和一个姓温的男子结了婚并生了一个小孩,赔偿了70000元钱给赖某2家,但对方不满意,要20万元钱。2014年1月30日中午,他正在家门口切鸡肉,赖某2带了十几个人来他家,先问他这件事怎么处理,他回答说不知道,赖某2抢下他的菜刀想打他,但他被人推开了,有人去制止赖某2并抢下他拿着的菜刀。后来赖某2朝他脸上打了一拳,他跑进客厅后看到他哥哥赖火荣出来和赖某2等人打了起来。赖火荣跑开后,对方的人拿着东西去追赖火荣。他叫他妻子报了警。6、证人赖某7的证言。证实他是被告人父亲,盲人。2012年冬,他的养女赖某玲从广东回来,赖某2的妻子看好赖某玲而来他家问亲。赖某玲告诉赖伟群她生过小孩,但赖伟群说不嫌弃。后来对方给了32000元礼金钱给赖某玲,赖某玲转交给了他。2013年大年初六,双方请了客,办了喜事,但是没有打结婚证。赖某玲多次拿户口本去赖伟群家都没有办好结婚证,2013年5月赖某玲到广东去和原来那个广东男子结了婚。之后其电话一直不通,直到中秋节前,赖某玲打了电话回家,他们才将赖某玲叫回来。赖某玲在赖某2家过了中秋节后又不愿住在他家了,后来双方协商返还财物的事情,赖某2要求他家赔偿20万元,他家则前后共赔偿7万元过对方。2014年1月30日中午,他坐在家门口,听到来了很多人,然后是盆子被翻到的声音,赖某2说了一句“坠”(龙南县杨村镇方言,意思是打),接着就是乱哄哄的声音,好像是打起来了。7、证人廖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被告人的母亲。她的养女赖某玲和赖某2的儿子赖伟群谈婚,双方在2013年农历正月初六办了喜事,但还没有打结婚证。后来赖某玲与赖伟群发生矛盾,赖某玲不想跟“阿伟”结婚,和另外一个广东的男子结了婚。她家想私了,赔了70000元钱给对方,但赖某2家不满意,要她家赔20万元钱,并且要在大年三十前付清,不然要打她家。2014年1月30日中午,她正在厨房炸鱼,赖某6蹲在门口斩鸡肉,她看到赖某2以及其兄弟、儿子等十人左右来到她家,对方围住赖某6,赖某2说了一句“坠”(方言,指打),赖某1用脚踢翻了装鸡肉的盆子,接着先后朝赖某6脸上和背上打了一拳。赖某6被打后拿着菜刀站起来,对方抢了赖某6的菜刀后,把他推进了客厅。她去捡地上的鸡肉,赖某1又朝她背上打了一拳,还把她推倒在地。她进到客厅叫人,看到赖火荣从厨房边的小巷子过来,赖某1持柴火棍朝赖火荣背上打了两下,赖火荣被打后就从柴堆里拿到一把割鸡肠的刀朝赖某1腹部刺去,对方持柴火棍去追赖火荣但没有追到,之后派出所民警到了现场。8、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她是赖某6的妻子,因为赖某玲与赖某2的儿子“阿伟”的婚姻问题产生纠纷。2014年1月30日中午,赖某2带了十几个人来到她家后问如何处理此事,赖某6回答说不知道。赖某2就用拳头打了赖某6,对方的一个人还抢下了赖某6的菜刀,赖某6退到客厅,赖火荣从边上的小巷子过来后,看到对方打赖某6,就想去救他,赖火荣和对方就打起来。几分钟后,赖火荣跑走,赖某2等人去追赖火荣。四、案发现场示意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复验复查笔录及现场复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龙南县杨村镇新蔡村黄坑下屋赖某7家门口。五、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法医根据被害人赖某1身体受伤后检查诊断的情况,认定其腹部被刺伤,结肠破裂、腹腔积血,须手术治疗,评定为重伤二级。六、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实其出生于1972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证实被告人赖火荣于2014年12月2日到龙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刺伤被害人的事实。七、录音资料。辩护人提供的录音光盘可证实本案双方在案发前协商处理返还财物的情况,并与证人证言反映的情况相符,对其证实的被告人的父母前后共支付赔偿款70000元给对方,赖某2则要求被告人的父母赔偿其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上述证据中,证人赖某3、赖某4、赖某5、赖某6、赖某7、廖某、宋某均证实2014年1月30日中午双方先发生了争吵及冲突;证人赖某5、廖某均证实被害人方的一个人将赖某6装鸡肉的盆子踢翻了。上述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本院对上述证人证言证实的这些事实予以认定。对于证人廖某证言中陈述的赖某1先后朝赖某6脸上和背部各打了一拳,证人赖某6本人的证言中没有该情节,且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证人廖某证言中陈述的赖某1朝她背上打了一拳,并把她推倒在地上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本院均不予采信。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查明的事实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1案发前居住在龙南县杨村镇圩上,务工。赖某1被刺伤后被送到龙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检查见其左中腹部腋中线处有一长约3CM的伤口;诊断为左中腹腹壁贯通伤、结肠脾曲破裂、左十二肋骨骨折。入院后完善各项相关检查及术前准备后急诊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术和结肠双腔造瘘术,住院27天后于2014年2月26日出院,出院时医嘱:1、加强营养,全休四周;2、出院后继续门诊治疗,定期返院复查,半年后返院行结肠还纳;3、有情况随诊。共用去医疗费22144.46元。2014年3月25日原告人赖某1在无明显诱因的情况下突发腹胀,伴恶心、呕吐而再次入龙南县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不完全性肠梗阻,予以持续禁食、抗炎、维持水、电解质平衡等内科保守治疗,病情好转后于当月27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1095.23元。2014年7月25日,原告人赖某1以结肠双腔造瘘术后,要求关闭造瘘口为由再次入龙南县中医院住院,于2014年7月31日在全身+硬膜外麻醉下行结肠回纳吻合术,术后予以抗炎、止血、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住院17天后于2014年8月11日出院,出院时医嘱:出院后休息治疗2个月,不适随诊。共用去医疗费9684.99元。原告人住院期间由其父亲赖某2护理,赖某2在龙南县杨村镇圩上经营一家个体百货店。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方提供的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单、疾病诊断书、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发票、原告人的父亲赖某2经营的个体商店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1要求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但是没有提供相关的证据证实案发前所从事的职业,原告人在案发后的陈述笔录中称,他18岁至22岁在新余学院读大学,据此可以推断2013年7月以前,原告人还是一个在校大学生。对于原告人要求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人的误工费应当按城镇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原告人的父亲赖某2经营的个体商店的营业执照2012年进行了年检,虽然在2013年之后没有进行年检,但是被告人本人承认其商店一直在经营,其护理费应当按照批发和零售业者收入标准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本案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故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讼请求,本院核定为,医疗费32924.68元、误工费21873元/365天*251天=15039.92元、护理费39111元/365天*46天=4928.9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2893.5元。本院认为,被告人赖火荣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致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前双方虽然发生了口角和冲突,但没有证据证实被害人赖某1正在实施不法侵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的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本案因为民事纠纷引起;被害人方某在农历大年三十去被告人家处理民事纠纷,并将被告人弟弟装着鸡肉的盆子踢翻在地,对于引发本案有过错。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属自首,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被告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应当对其损失也自负部分责任。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赖火荣负担90%的责任,被害人自负10%的责任。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受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赖火荣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4月22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1诉求的合理赔偿款共计人民币52893.5元,由被告人赖火荣赔偿总额的90%即人民币47604.15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赖某1,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智辉审 判 员 :林福媛人民陪审员 :廖日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 刘 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