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执字第7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宜宝与雷冬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执字第75-1号申请执行人李宜宝,男,196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雷冬发(又名陈冬发),男,1967年12月12日出生,畲族。李宜宝与雷冬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9,8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于2015年2月14日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人民币3,000元,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900元,被执行人共支付申请执行人4,900元。经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无其他银行存款。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清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日作出的(2013)清民初字第2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黄水根审判员罗建平审判员陈晓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叶庆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