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34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陈建权与黄伍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346号原告陈建权,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黄伍彩,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权与被告黄伍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本案送达应诉材料给被告黄伍彩过程中,被告黄伍彩以其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龙岩市新罗区,拒不接受应诉材料为由,口头申请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无管辖权。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黄伍彩居住地和户籍地均为龙岩市新罗区且未在本辖区内居住,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黄伍彩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卢运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刘梅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