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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应珏奕与董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珏奕,董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应珏奕。被告:董怡。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珏奕诉被告董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珏奕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珏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500元,由应珏奕承担。审 判 长 陈 晶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人民陪审员 费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心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