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应珏奕与董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应珏奕,董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273号原告:应珏奕。被告:董怡。本院在审理原告应珏奕诉被告董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珏奕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应珏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500元,由应珏奕承担。审 判 长 陈 晶人民陪审员 楼 宏人民陪审员 费丽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心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