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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刑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叶勇杰、韩雪飞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勇杰,韩雪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重字第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勇杰,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被告人韩雪飞,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住安徽省涡阳县,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7月2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刘映辉,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荔检公刑诉〔2014〕1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勇杰、韩雪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2014)穗荔法刑初字第1120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叶勇杰、韩雪飞提起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审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重新立案并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国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勇杰、韩雪飞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韩雪飞在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新领域酒吧”门前与被害人张某1因碰撞发生口角并打斗,后又伙同被告人叶勇杰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害人张某1被打倒在地后爬起来逃跑,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继续对被害人进行追打,致使被害人在逃跑中不慎失足跌落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竹溪酒家”附近的荔枝湾涌溺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作出判处。被告人叶勇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没有意见,辩称在追逐被害人时,双方没有身体接触。被告人韩雪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定性没有意见。被告人韩雪飞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韩雪飞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轻微;先后两次共向被害人家属赔偿26万元,对被害人家属表示歉意,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被告人韩雪飞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韩雪飞与被害人张某2在广州市荔湾区黄沙大道“新领域娱乐城”门前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相互推撞。后被告人叶勇杰、韩雪飞对被害人张某2进行殴打。被害人张某2在被打倒在地后爬起来往荔枝湾涌方向逃跑,被告人叶勇杰、韩雪飞继续对被害人进行追打,致使被害人在逃跑的过程中失足跌落本市荔湾区黄沙大道“竹溪酒家”附近的荔枝湾涌溺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某2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高达242.0毫克/100毫升血,属醉酒后溺死。2014年7月29日,被告人叶勇杰、韩雪飞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另查明,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韩雪飞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2家属24万元。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韩雪飞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2家属2万元,被告人叶勇杰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2家属3万元。被害人张某2家属对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辩护人在庭上举证,经控辨双方质证、法庭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的证据证实。其中:1.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昌华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7月26日1时许,杨某1报警称张某2与几名男子打架,警察到场处理,并在荔枝湾涌发现张某2溺亡。2.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警察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7月29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抓获归案。3.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21时许,张某2约其到新领域喝酒,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其朝着荔湾湖公园如意门方向走,后来发现张某2在新领域门口的保管站前被两三名男子殴打,其就打电话报警。由于害怕,就走到公园里面坐下,并拨打张某2的电话,但打不通,又拨打张某2妻子的电话,但张某2的妻子说张某2没有回家。之后听说有人掉进了荔枝湾涌。4.证人彭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其与朋友到新领域娱乐城玩,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在门口等人时,韩雪飞说其在打电话时有人推他,“靓仔”就上前将该男子按到在地,并打该男子。该男子爬起来后就骂韩雪飞,韩雪飞就与“靓仔”追上去,其就在后面追。“靓仔”拦在最前面,韩雪飞在后面,两人将该男子围住。“靓仔”用拳头打该男子的背部三、四下,韩雪飞用脚踢该男子,但都踢空,没有殴打该男子。该男子跑到荔枝湾涌边就跌落河涌里面。其见到该男子在涌里面游来游去,还手舞足蹈、唱歌。其见该男子会游泳就没有下水救,在岸上叫该男子上来,该男子也不听。其见此情况就离开了。附证人彭某1对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照片的辨认笔录。5.证人冯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6日凌晨1时许,其在荔枝湾公园的如意门值班。当时有几名男子站在烟档附近,说一名来买东西的男子碰着他的女朋友。接着几名男子就将该男子围住并动手殴打该男子,被打的男子一直没有还手,还被打翻在地,几名男子继续对被打倒在地的男子拳打脚踢。之后被打的男子爬起来向涌边小路跑去,几名男子在后面追。之后其听到有人跳涌,并有警察到场。6.证人谭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22时许,丈夫张某2的一名朋友约张某2外出宵夜。之后其丈夫的朋友打电话给其,说其丈夫有可能掉进了河涌。7.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6日1时许,其在新领域娱乐城上班,之后在荔枝湾涌的石桥上休息。期间,见到一名穿浅绿色上衣的男子将一个穿白色上衣的男子打倒在地。被打的男子站起来向荔枝湾涌方向跑,后面有几名男子在追。追赶了约50米后,该男子在荔枝湾涌的花基旁边又被围住。之后见到该男子掉进荔枝湾涌,追赶的四名男子在岸上看,约一两分钟后离开。8.证人叶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上,其与彭某1、陈某、韩雪飞、叶勇杰、黄某1、李某2琴、梁某婷、阿某1在新领域娱乐城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其在门口见到韩雪飞与一名男子在争吵,韩雪飞用手推该名男子。叶勇杰在旁边,就与韩雪飞一起动手打该男子,并将该男子打倒在地。该男子爬起来逃跑,韩雪飞、叶勇杰也追上去,往荔枝湾涌方向跑。之后见韩雪飞、叶勇杰回来,就一同坐车离开。之后听叶勇杰说该男子在河涌旁边的花基掉进了河涌,彭某1说该男子掉进河涌后边游泳边唱歌,彭某1叫该男子上岸,但该男子没有理会。附证人叶某1对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照片的辨认笔录。证人黄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其与彭某1、陈某、韩雪飞、叶勇杰、叶某1、李某1、梁某婷、黄某2媚等人在新领域娱乐城喝酒,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他们离开时,韩雪飞在门口玩手机,被一名男子撞了一下,该男子还用手推了韩雪飞,韩雪飞就推回该男子,在相互推撞的过程中,叶勇杰上前打了该男子一拳,之后该男子就逃跑。附证人黄某1对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照片的辨认笔录。10.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晚上10时许,其与黄某2媚、黄某1、梁某婷等人与彭某1、叶某1、韩雪飞、叶勇杰到新领域娱乐城喝酒。直到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在门口等人时,韩雪飞与一名男子发生碰撞,韩雪飞用手推了该男子,叶勇杰双手抱住该男子,并将该男子举起摔在地上。该男子爬起来往荔枝湾涌方向逃跑。叶勇杰与韩雪飞在后面追。后来叶勇杰说该男子跑着就掉下了涌。彭某1听到后就跑过去看,其也跟着过去,之后将彭某1拉回来离开。彭某1说该男子在河涌里游泳、唱歌。27日中午,彭某1告诉其该男子在河涌里溺亡。11.证人庄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22时许,其在新领域酒吧对出停车场摆摊。次日凌晨1时许,见到两至三人在殴打一名男子。该男子被打倒在地后爬起来,往涌边的小路跑去,而殴打该名男子的二至三名男子也在后面追赶,并说“不要跑”。被打的男子的一名朋友跑进公园里报警。之后听到有人掉进河涌,但没有听到呼救声。之后有警察到场。1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25日23时许,其与张某2、杨某1到新领域娱乐城喝酒,到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在门口等不到杨某1,之后接到杨某1的电话说张某2被别人打。之后见到杨某1从公园里出来。13.刑事案件现场指认笔录、穗公(荔刑)勘[2014]1370号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2014年7月26日5时10分,民警在荔枝湾涌打捞上一具男尸,后经核对,死者为张某2。14.广州市荔湾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穗荔公(司)鉴(法尸)字[2014]11号、穗公(司)鉴(病)字[2014]48号法医学硅藻检验报告、穗公(司)鉴(化验)字[2014]2584号化验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张某2心血中检出乙醇成分,浓度高达242.0毫克/100毫升血,属醉酒后溺死。15.刑事和解协议书、收据、谅解书,证实:2014年10月15日,被告人韩雪飞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2家属24万元。2015年3月19日,被告人韩雪飞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2家属2万元,被告人叶勇杰家属赔偿被害人张某2家属3万元。被害人张某2家属对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表示谅解。16.被告人韩雪飞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5日22时许,其与叶某1、彭某1、阿某2、阿某3、小雪等人到黄沙大道新领域娱乐城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离开时,其在门口对出的停车场玩手机,被一名男子撞了一下,其就与该男子发生了口角。后该男子用手推了其胸口一下,其就用手推了该男子肩膀两下和用脚踢向该男子,但有没有踢中就记不起来了。之后其接了一个电话,接完电话后发现该男子被其一名朋友打倒在地上。等其反应过来,被打倒的男子已经爬起来跑向荔枝湾涌,其也跟着追过去,前面还有人在追,当跑到一棵大树边时其想抬脚踢向该男子,但没有踢到。后该男子转向沿荔枝湾涌向多宝路方向跑,其也追过去,该男子跑进一条较黑暗的巷子内。因为环境很暗,其就走回打架的地方,其他人也回到原地。彭某1说那个男子跳下了荔枝湾涌。其问该男子是否会游泳,彭某1还说该男子在水里又唱又跳。随后其就与朋友到黄沙大道打的士回家。第二天晚上,彭某1说当晚被他们打的男子掉进了荔枝湾涌溺亡了。附被告人韩雪飞对被告人叶勇杰照片的辨认笔录。17.被告人叶勇杰的供述,证实:2014年7月27日凌晨0时许,黄某1约其到新领域酒吧喝酒,一起喝酒的还有韩雪飞、彭某1、叶某1和几名女子。凌晨1时许离开时,在门口见到一名男子与韩雪飞发生冲突,互相撞了一下,其就上前将该男子推倒在地上,还踢了一脚。该男子爬起来逃跑,就与韩雪飞一起追上去,追到河涌边,该男子边跑边回头看,摔倒在河涌边的花基里面,后试图爬起来,结果手没有按住就掉到河涌里面。其与韩雪飞在岸边看,彭某1也过来,他们在岸边站了几分钟,见那人在河涌里面游,认为没有事,就离开了。之后知道该男子溺亡了。附被告人叶勇杰对被告人韩雪飞、被害人张某2照片的辨认笔录。18.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的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害人张某2是因为被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殴打而逃跑,在逃跑的过程中,两被告人仍然对被害人继续进行追打,导致被害人一直逃跑至涌边。由于被害人的恐慌心理,以及处于醉酒状态,不慎失足跌下河涌,被害人的失足与两被告人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两被告人明知被害人跌进河涌,且在无法判断被害人是否会游泳及河涌的深浅情况下,没有对被害人进行实质性的施救,也没有报警处理,而是放任被害人在河涌里面而离开。被告人叶勇杰、韩雪飞应当预见被害人可能溺亡,但由于过失而没有预见,致使被害人溺亡,两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叶勇杰、韩雪飞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叶勇杰、韩雪飞从宽处理,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但根据被告人韩雪飞、叶勇杰的犯罪情节,本院认为不适宜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被告人韩雪飞的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韩雪飞免予刑事处罚或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勇杰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28日止。)二、被告人韩雪飞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廖秋平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人民陪审员  邓凯儿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梁晓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