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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沛执字第1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甄宗贤与徐州帝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甄宗贤,徐州帝苑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沛执字第1425号申请执行人甄宗贤,男,1966年8月2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66********,汉族,农民,住沛县沛城镇滨河路水建山庄*号楼*单元***室。被执行人徐州帝苑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胡寨镇湖西农场。法定代表人赵玉梅,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甄宗贤与被执行人徐州帝苑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沛魏民初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判决书,被告徐州帝苑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甄宗贤借款本金477500元,利息179062元,合计6565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6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66元,由被告徐州帝苑食品有限公司承担。徐州帝苑食品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规定履行义务,甄宗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甄宗贤以“双方就借款偿还达成和解,相应款项被执行人已经支付完毕”为由,撤回本案对被执行人徐州帝苑食品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对通过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维护其实体权利的放弃,其意思表示真实,本院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沛魏民字第001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 毅执行员 张 斌执行员 王长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巨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