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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卢希文与张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希文,张军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896号原告:卢希文。委托代理人: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希文与被告张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