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商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卢希文与张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希文,张军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896号原告:卢希文。委托代理人:赵俊,浙江良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军鹏。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希文与被告张军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金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郭丽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