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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滦民初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广、柴树东、张志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冯广,柴树东,张志文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滦民初字第865号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滦区。法定代表人:石建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腾飞。被告冯广,男,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柴树东,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被告张志文,男,1972年7月30日出生,满族,住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广、柴树东、张志文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6.00元,减半收取198.00元,由原告承德市双滦区海川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卜云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庆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