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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0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东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0330号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支塘镇(任阳)蒋巷村。法定代表人:常惠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时雪峰,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天衡,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玉带街58号。法定代表人:苏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刚,该公司副总。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理费6106元,减半收取3053元,由原告江苏常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崔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