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蒲如钰与永靖县富瑞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王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如钰,永靖县富瑞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王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蒲如钰,男,汉族,住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被告永靖县富瑞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永靖县盐锅峡镇街15号。被告王学斌,男,汉族,住甘肃省永靖县刘家峡镇川北二路。本院在审理原告蒲如钰诉被告永靖县富瑞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王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永靖县富瑞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王学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如钰撤回对被告永靖县富瑞新型化工材料有限公司、王学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400元,减半收取15200元,由原告蒲如钰承担。审判员 史兰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雪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