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辖终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徐光媛与李爽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27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光媛。上诉人李爽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一辖初字第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不属于不动产纠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房屋位于青岛市崂山区,即合同履行地在青岛市崂山区,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