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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浦北县中医医院与苏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中医医院,苏春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412号原告浦北县中医医院,住所地广西浦北县小江镇越州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陆桢,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宁凯,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光乾,广西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春,张黄食品站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中医医院与被告苏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浦北县中医医院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浦北县中医医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中医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浦北县中医医院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红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昭琪